山西工程案件法律咨詢聯系方式
一、山西工程維修合同糾紛請律師多少錢
目前律師費的收費方法,主要有三種
計件收費。如簡單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金額比例收費。
按工作小時計時收費。
具體收費辦法及數額,由雙方在《聘請律師合同》中約定。
您應當提供的情況和證據
您在聘請律師時,應當向律師如實陳述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和聘請律師的要求,并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
委托事項的概況及產生過程。
委托事項所涉及的爭議。
與委托事項事實有關的證據和線索。
委托律師的主要要求。
承辦律師提示需要您提供的其他材料。
合同應當明確。
《律師法》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引用法規
[1]《律師法》 第二十五條
二、請托辦事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工程糾紛處理法規有哪些處理方式有什么
建設工程糾紛處理方式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不輕易打官司;在合同履行中,要及時簽證及保存相關證據。
上述案例乙方承包方曾咨詢過律師,對于有哪些好的創業項目。但該案律師沒有掌握應有的證據而貿然起訴,結果出現上述情況。因此,在糾紛處理中,起訴不一定是最好的選擇,應該綜觀全局做判斷。專業的法律人士更應當從多方面、多角度考慮訴訟可能帶來的后果,以更客觀的角度提出解決方案供建筑公司管理者參考。
2、建筑工程糾紛發生時,應學會最大程度地保護企業利益,防患于未然。
上述案件中,乙方承包方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在塌方及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竣工事件發生時,竟然絲毫無使用簽證制度的意識;導致糾紛發生時,無證據來支撐自己。
乙方承包方事前既未采取簽證管理等控制措施,也未在訴訟階段中完善好相關證據,最后只能由自己承擔賠償巨額違約金的責任。
3、糾紛處理方法的多樣化。訴訟方式以外,其實,你看創業項目。糾紛處理的方法還有口頭、書面、律師函、訴前調解等四種。這五種處理方式不一定是漸進式的,而是在處理過程中交互使用,才能達到最好效果。
每一種處理方式各有利弊??陬^方式最為便利,使用得最頻繁,但在證據效力上卻最薄弱,一般不推薦使用。
書面方式是最佳方式,特別是在建設工程糾紛過程中,應該及時簽證,或使用索賠文件或其他書面函件以保存證據,書面的文件保存完整在訴訟過程中也較能形成證據鏈。尤其要注意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文件的使用,一旦發生糾紛,它們可以作為證據,但要注意保存好電子郵件、傳真接收、發送文件時的證據。
三、工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工程沒簽合同對方不承認怎么辦
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之前,開發商、施工方等相關人員一般都會簽訂建筑工程合同,這樣可以保證雙方的權利,也可以防止矛盾的產生。但是有時候雙方在沒有簽訂合同的時候就產生了糾紛,那么沒簽合同工程發生糾紛應該怎么辦?廣東偉倫律師事務所李廣萍律師解析。工程沒簽合同對方不承認怎么辦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建議運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電話、電郵、短信、錄音等)搜集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準備到法院起訴。建議聘請當地律師,幫您分析案情,準備訴前的證據資料,并起訴,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工程糾紛的解決方式1、和解和解,是指建設工
四、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怎么立案工程款欠款違約金糾紛怎么處理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二、工程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
自1996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已四次調整逾期罰息計算標準,即依次調整為日萬分之五、日萬分之四、日萬分之三、日萬分之二點三。如果不考慮罰息發生的時期,一律按日萬分之五或日萬分之四等計算,是不符合中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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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解決工程價款糾紛,解決工程價款糾紛的辦法有哪些
一、承包人遞交了完整結算資料,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承包人請求按照送審價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提出結算文件是承包人單方作出,應當依評估價為準,究竟是按照送審價還是提請鑒定而發生爭議。發包人之舉很大程度上旨在拖延或拒絕支付工程款。為制止此惡意行為,《施工合同司法解釋》20條明確規定,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但是承包人要利用該法律武器,前提一是將“逾期不予答復視為認可”條款明確訂入施工合同,二是有證據證實向發包人遞交了結算資料。
二、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但實際施工量與設計圖工程量不一致,一方請求對工程款進行鑒定、評估、審計、審價,另方卻堅持按照固定價計算的,應當按照固定價計價。因為固定價是當事人在充分考慮工程量和風險負擔,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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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款糾紛起訴一般需要多長時間,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業分析
工程款糾紛在3年內起訴有效,因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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