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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對于侵權糾紛,其具有管轄權法院應當為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同時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二、侵權法誤工費是怎樣規定的
這里計算日工資有幾種情況,包括固定收入和無固定收入的。在誤工天數確定上,最好提供足夠的證據。從侵權的對象看,主要有人身侵權及財產侵權,在人身侵權案件中,受害人因為耽誤工作而影響收入的,侵權人應該支付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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