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離婚法律咨詢解決途徑有哪些?西昌婚姻律師咨詢離婚處理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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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離婚需要調解的地方有哪些?
(一)進行以夫妻和好為的調解。如果經過調解動員、協商調停兩個階段后,當事人雙方仍不能調解和好,并且審判人員在以夫妻和好為的調解過程中,發現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法定的離婚標準,應當準予離婚。
(二)審判人員接下來應開始進行以離婚為的調解,再重新按調解動員、協商調停。結束調解的步驟依次進行。
二、訴訟離婚的具體找哪個法院,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訴訟離婚一般需找到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書面是,若被告沒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三、離婚訴訟管轄法院有哪些,有哪些相關規定?
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原告當事人要起訴離婚的,其訴訟離婚案件應該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權利管轄訴訟離婚案件。如果被告失蹤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權管轄該訴訟離婚案件。
四、哪些情況下法院一般不判離婚,有哪些相關規定
夫妻感情還沒有破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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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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