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法律咨詢解答
一、工程款糾紛的處理方法。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關于發生了工程款糾紛怎么辦呢這一問題,以下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幫到您工程款糾紛案由其實就是指工程款糾紛中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問題,在面對工程款糾紛時,我們想要在訴訟中勝出就需要知道工程款糾紛案由,其中就有以下這些1、工程量之爭。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爭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對隱蔽工程的詳細數據未做三方(發包方、承包方與監理公司)簽字的記錄,僅憑承包方施工日記進行結算,發包方提出異議。安裝工程的工程量之爭,主要集中在隱蔽在墻體中的管線鋪設記錄與確認問題。
2、計費系數之爭。該爭議主要是由于承包方資質變更或者施工隊屬于掛靠單位或者承包方由不同資質的單位合作組成,資質之爭表現在結算領域就是計費系數之爭。
3、大型機械租賃費用的計費之爭。許多建設工程需要承包方對外租賃大型機械設備,例如臺搬等。按照建筑行業慣例,這些大型機械的租金應該在工程款外另行計費,特別是為了趕工期時,更是如此。承包人租賃時一般有說明,發包方為趕工期也不否認,但進行工程結算時發包方總覺得在合同款外另行支付設備租金不合算,認為承包方使用的機械應該由承包方自行負責,總找理由拒付。
4、竣工決算時間之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署之前承包方會提交一份預算報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決算報告,然后報經發包方審核,達成一致后由發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決算報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這一概念在建設工程領域本來是一個無爭議的技術概念,即合同項下的工程量已完成。但筆者發現許多發包方或者過分謹慎或者出于其他難以言表的目的引進商品房買賣領域的“竣工”概念,添加了“項目驗收”或“綜合驗收”的內涵。眾所周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房地產“竣工”是一個法律概念,比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復雜得多。例如土建工程的工程只包括外圍框架工程,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哪怕最低要求的“竣工”,除外圍框架結構外,還必須包括內裝修、即水電到戶與設計間隔等,如果使用綜合驗收的標準就更復雜了,除上述要求外,還包括小區配置及消防驗收。承包方往往為了承攬業務,對發包方在合同中設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履行完畢,發包方也以整個工程沒有“竣工”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決算報告。因為“決算不成熟”,當然也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工程款了。
5、違約之爭。無論承包方的逾期竣工,還是發包方未能提供施工進場的條件(如施工現場未能通水、通電、通路等)、中期擅改設計、未按形象進度支付進度款、建設工程材料不能及時供應從而造成停工、窩工等情形,最終都以違約金的形式反饋到工程款的結算中。違約之爭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比較常見。
6、建筑材料品質之爭。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對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質有所要求或承諾,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有時使得承包方轉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結算糾紛是不可避免的。2003年上半年,由于國際市場的劇烈變動,建筑材料如鋼材價格大幅度上漲,有的漲幅高達40%。而承包方進行建設工程投標時一般只考慮了5%的價格上漲幅度,最多不會超過10%。面對40%的漲幅,如果發包方與承包方未能達成諒解(或者提高工程款或者工程延期等待建材市場價格回落),承包方就只能尋找低品質的替代品。最后因建筑材料品質引發工程款結算糾紛。
7、總包與分包之爭。由于現代社會的分工越來越細,實際上一個大型建設工程難以由單一的總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勞務作業需要大量的人力,也無法由總承包公司獨立完成。因此,總承包單位承攬建設項目后經建設單位同意,一般都會將其中的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分包相應的分包單位。如果發包方就全額工程款結算完畢,則發生結算爭議的可能性較小,如果發包方只進行部分結算,則很容易釀成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爭議。而且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除工程款結算外,還存在著管理費之爭。如果建設單位參與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單位,則引起的工程款結算糾紛會更復雜。這類糾紛在建設工程領域比較普遍,2004年2月3 日,建設部還特別頒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加以特別調整。
8、
5%尾款之爭。建設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應在一年內進行保修。為了保證承包方履行保修義務,發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約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滿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銀行保函加以保證。
5%尾款爭議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在保修期內適當履行了保修義務。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二、"網絡交易被騙多少才能立案?"
對于網絡交易被騙多少才能立案,被騙多少錢才立案這個問題,解答如下對于被騙多少錢才能立案這一問題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上述如果沒有解決您的問題,可以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法律解答。
三、工程款糾紛處理方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工程款糾紛應對策略主要是
1、與欠款人進行協商,主動與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等進行協商解決,爭取能夠達成還款協議。
2、找追債公司幫助,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況下,部分被欠款人選擇請求追債公司的幫助,來協助要回工程欠款,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3、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待法院判決之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經法院調解的,也可以達成和解,然后簽署和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四、實體法沒有規定的訴訟標的,如何解除實體法
一、分類訴訟標的規定是怎樣的在不同類型的訴中,訴訟標的也有所不同。給付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告基于與被告存在的某種實體法律關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給付義務的請求;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告請求法院確認他與被告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實體法律關系;變更之訴的訴訟標的則是原告請求法院變更或消滅與被告之間存在的某種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第四章 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爭議的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解決的某一民事法律關系或權利。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訴訟標的是訴的客體,是法院裁判的對象。當事人是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才到法院進行訴訟的,所以,當事人爭執的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便成為法院裁判的對象。二、訴訟標的和案由的區別民事案由和訴訟標的都旨在固定糾紛,幫助人們認識糾紛的本質,它們都在框定原告起訴的對象,法院裁決的對象,二者都是民事訴訟領域的研究對象。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指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判決中體現當事人請求法院裁判事項的概括性描述。案由實際上是訴訟標的在判決上的宣示。因此,識別案由應從識別訴訟標的開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案由就直接體現了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案由實際上就是當事人訟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這實際上就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訴訟標的的全部外延。訴訟標的與民事案由可謂互為表里。訴訟標的理論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理論的基石,它的理論研究直接影響著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和民事訴訟實踐的進步;而民事案由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為規范民事案件的受理與審判,根據民事實體法的現狀對案件類型的劃分,兩者之間的差距可見一斑。具體而言,二者有如下區別:一、二者理論高度不同。訴訟標的是整個民事訴訟的根基,是民事訴訟的基礎理論。訴訟標的理論長期以來被視為民事訴訟領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其理論高度可見一斑。民事案由注重實用,它是從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實踐出發,對紛繁雜亂的民事案件進行的分類,由于民事案由的研究還處于初始階段,其理論體系尚不成熟。案由相比訴訟標更傾向于實際應用,訴訟標的是案由的本質,案由是訴訟標的的外在表現。案由的表述貼近實用,只要正確表達案情的本質即可。 但訴訟標的理論博大精深,貫通整個民事訴訟法理論系統,牽一發而動全身,識別訴訟標的是正確確定訴訟當事人、確定民事判決的既判力范圍的前提。二、二者類別劃分依據不同:案由是按照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而分為十大類的,而訴訟標的一般是按照當事人提起訴的終極目的不同而劃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也有按照提出訴的主體不同而分為本訴、 反訴和參加之訴的,它的類別劃分與實體法聯系不大。三、二者擔負的功能不同。訴訟標的理論解決糾紛的識別問題,民事案由是將可訴糾紛的案件加以分類。訴訟標的理論不斷向前發展,就是研究糾紛的最小單位,科學界定爭議的實質。民事案由則是與民事實體立法齊頭并進,將各類可訴糾紛歸納、概括并形成體系。從這一角度看,案由與實體法的聯系要比訴訟標的與實體法的關系緊密。分類訴訟標是根據不同的訴訟案件,來制定不同額訴訟標,比如變更訴訟的訴訟標,確認訴訟的訴訟標等,這些都是訴訟中不一樣的情況,其訴訟標也是不一樣的。訴訟標也不是與案由一樣的,在訴訟案件中,兩者擔任的責任與作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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