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詳解
一、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2]《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二、建設工程質保金按照3%的預留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和預留保證金。從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三、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有哪些?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四、法律規定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是怎樣規定的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
[2]《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
五、法律規定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
[2]《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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