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函
一、公證處的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公證處的公證是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有以下三點法律效力1、法定證據效力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采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引用法規
[1]《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1]《公證法》 第三十七條
二、公證處會重點審查的有哪些?
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引用法規
[1]《公證法》 第二十八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