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如何確定共同被告,如何處理文章行政訴訟如何選擇共同被告?如何處理?
一、行政訴訟共同被告的確定與處理
法律分析
若行政訴訟中存在共同被告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確定共同被告是兩個以上被告在同一個案件中的合并,屬于訴訟主體的合并,在行政訴訟中作為共同被告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二、行政訴訟如何確定共同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三、行政訴訟的被告是如何確定的
(一)直接向法院起訴和經過行政復議以后向法院起訴被告的確定。⑴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的確定。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⑵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的確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為中被告的確定。
當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作出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時,它們是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權關系中被告的確定。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四、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這樣確定的沒有申請復議的,原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的,可以選擇原行政機關或復議機關為任意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則為共同被告。
五、行政訴訟的被告該如何確定?
(一)行政復議案件被告的確認1、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就是被告。這里所說的改變,包括法律依據、事實根據和處理決定方面的任何實質性變更;
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4、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確認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三)經上級機關批準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
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被告應是在生效行政處理決定書上署名的機關。
(四)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
1、如果派出機構沒有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那么它就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以派出機構所在機關為被告。
2、如果派出機構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原則上,派出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以派出機構為被告。但是在越權方面要分兩種情況
①派出機構超越了授權的幅度,以派出機構為被告。
②派出機構超越了授權的種類,以派出機構所在機關為被告。以派出所為例,其職權為50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罰款10000元的決定,派出所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決定,公安局為被告。
(五)若干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這些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六)內部機構的被告確認
1、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行為應當視為委托,以行政機關為被告。
2、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以其所在行政機關為被告。
(七)不作為案件中的被告確認
行政機關具有法定職責而不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具有被告資格。不作為有兩種劃分在表現形式上可以分為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和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在上可以分為拖延履行和拒絕履行。
六、如何確定行政訴訟被告如何確定行政案件被告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
確定行政訴訟被告的辦法如果當事人是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則被告是作出該行為的行政機關;如果當事人先申請復議再起訴的,且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則復議機關與原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如果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則復議機關是被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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