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形式有哪些?規定是什么?
一、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的形式有哪些呢規定是什么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有下列形式1、合同承受。所謂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當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后,移轉給第三人。
2、企業合并。所謂企業合并,包括一個企業或其一部分被另一個企業所吸收或幾個企業合并為一個新的企業。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二、債務不能轉讓的情形有哪些,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債務不能轉讓的情形,可參照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具體為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如撫養費等;
2、雙方當時約定權利不能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三、債權債務轉讓中概括轉移的種類
債權債務概括移轉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債權、債務全部移轉給受讓人,而不僅僅是權利或義務的移轉。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可為全部債權債務的移轉,也可為部分債權債務的移轉。
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實際包括了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兩個行為,但又不是這兩個行為的簡單疊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轉移和法定概括轉移兩種,意定概括轉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是基于當事人之間民事行為而產生的,而法定概括轉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
四、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有哪一些形式
1、合同承受。所謂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當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后,移轉給第三人。合同承受,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或者僅承擔義務,或者僅享有權利,單務合同的移轉不是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3、原合同出讓人必須與第三人達成移轉協議;
4、合同承受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當事人的一切債權債務關系由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當事人脫離合同關系。
2、企業合并。所謂企業合并,包括一個企業或其一部分被另一個企業所吸收或幾個企業合并為一個新的企業。企業合并后,因合并而消滅的企業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合并企業承擔。如果只是企業的一部分被其他企業吸收,則此企業債權債務關系由存續的企業部分與合并了部分該企業的企業,共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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