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項權證有效期是什么? 房屋他項權利證書有效期是多久,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一、他項權證有效期是哪些?
他項權證的“有效期”實際上是債務清償期,時間長短是依債務期限而定。債務人逾期未清償債務的,他項權利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權了。一般來說在做他項權利登記時,上面就會載明期限日期,這個期限即為房屋他項權證的有效期,也就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二、他項權利證有效期的計算方法法律上如何認定他項的權利證有效期
律師解答
并不存在他項權證有效期的說法。一般債務在期限內全部清償,他項權證便可以注銷。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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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1]《房屋他項權證》 第三十五條
[1]《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1]《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1]《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1]《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三、房屋他項權利證書有效期是多久,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房屋他項權利證書不存在明確的有效期,一般房產抵押擔保的債權清償,房屋他項權利書就會失去效力。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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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1]《房屋他項權證》 第三十五條
[1]《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1]《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四、他項權利證書的有效期是多久?
他項權證沒有有效期這個概念,上面的期限是代表著債務的償還期限。他項權證的期限不是什么“有效期”,債務人逾期未清償債務的,他項權利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權了 有這個房子的抵押權,就說明是這個房子的第一債權人,法院如果已經查封了,應該會有債權申報公告的。
五、他項權證有效期是多長?
他項權證的期限不是有效期,而是債務清償期。期限長短是依債務期限而定。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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