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拆遷和征地拆遷有什么區別?
一、"協議拆遷"和"征地拆遷"有什么區別?"
1、“協議拆遷”和“征地拆遷”,無論是從拆遷流程上、還是法律效力上,都具有顯著的區別。
2、“協議拆遷”,是指在沒有取得土地征收批復的情況下,通過征詢被拆遷人的意愿,由鎮政府或者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由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拆遷實施單位沒有強制拆遷房屋的權利。
3、“征地拆遷”,是指在取得土地征收批復的情況下,按照征地房屋補償制度規定的流程,由區土地管理部門(例如區土地征收中心)作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公示的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執行。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實施單位可以申請政府裁決交出土地、強制補償,也就是俗稱的“強遷”。
二、"征地拆遷與協議拆遷的區別"
協議拆遷和征地拆遷在法律效力上有明顯的區別,協議拆遷是沒有取得批復的情況下先詢問被拆遷人的意愿并與之簽訂安置協議,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拆遷后也是不能進行強制拆遷的,那么征地拆遷是指在得到批復的情況下按照相關的規定與被遷拆人簽訂的協議。
三、協議拆遷和征地拆遷的區別是什么?
“協議拆遷”,是指在沒有取得土地征收批復的情況下,通過征詢被拆遷人的意愿,由鎮政府或者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由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拆遷實施單位沒有強制拆遷房屋的權利。
“征地拆遷”,是指在取得土地征收批復的情況下,按照征地房屋補償制度規定的流程,由區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公示的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執行。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實施單位可以申請政府裁決交出土地、強制補償,也就是俗稱的“強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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