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產糾紛律師電話
一、律師房產糾紛需要請律師嗎關于房產糾紛的律師
關于房產糾紛的律師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系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美容消費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房產糾紛起訴流程怎么走,房產糾紛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訴訟的范圍和法院管轄。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需事先約定解決爭議的仲裁機構或發生糾紛后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的協議。
第二步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起訴審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負責,立案庭受理后開具交費通知單,到農業銀行交費,交費后持農業銀行開具的交費憑據到法院的財務部門換訴訟費收據,然后再將該收據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完成。在起訴之前,原告為了執行的方便,也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第三步立案后,法院的內勤將案件分到具體的承辦法官,由承辦法官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由書記員負責將起訴書送達被告或電話通知開庭時間或其它事項。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步準備證據并注意法院的證據規則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不能,將承擔敗訴或審判結果與己不利的后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依職權取證;當事人提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托鑒定。
第五步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和地點,所有訴訟參加人均應嚴格遵守,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參加訴訟。原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六步開庭審理。民事、經濟案件開庭審理的順序為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詢問是否回避,然后開始審理。首先原告陳述事實,然后被告答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最后陳述,然后休庭,一般不當庭宣判,等判決書做出來后通知當事人取判決,一般法院不宣讀判決書,簽字后自己看結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經濟案件,審限為6 個月;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可延長 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為3個月。目前一般的案件均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三個月內結案。三個月不能審結的,轉為普通程序。
第七步二審審理。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同時交納上訴費,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后將上訴狀交給被上訴方,被上訴方提交答辯狀,一審法院將答辯狀再轉交上訴方,然后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移送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只對上訴人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現在的二審案件一般不開庭審理,一般法院通知說“談話”,只針對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審理,沒有爭議的則不再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 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做出終審裁定。
第八步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第九步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執行案件,簡單案件3個月內執結;普通案件6 個月內執結;重大疑難案件1年內執結;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必須辦理批準手續。
三、專利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房產糾紛起訴流程怎么走,房產糾紛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訴訟的范圍和法院管轄。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需事先約定解決爭議的仲裁機構或發生糾紛后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的協議。
第二步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起訴審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負責,立案庭受理后開具交費通知單,到農業銀行交費,交費后持農業銀行開具的交費憑據到法院的財務部門換訴訟費收據,然后再將該收據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完成。在起訴之前,原告為了執行的方便,也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第三步立案后,法院的內勤將案件分到具體的承辦法官,由承辦法官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由書記員負責將起訴書送達被告或電話通知開庭時間或其它事項。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步準備證據并注意法院的證據規則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不能,將承擔敗訴或審判結果與己不利的后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依職權取證;當事人提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托鑒定。
第五步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和地點,所有訴訟參加人均應嚴格遵守,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參加訴訟。原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六步開庭審理。民事、經濟案件開庭審理的順序為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詢問是否回避,然后開始審理。首先原告陳述事實,然后被告答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最后陳述,然后休庭,一般不當庭宣判,等判決書做出來后通知當事人取判決,一般法院不宣讀判決書,簽字后自己看結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經濟案件,審限為6 個月;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可延長 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為3個月。目前一般的案件均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三個月內結案。三個月不能審結的,轉為普通程序。
第七步二審審理。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同時交納上訴費,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后將上訴狀交給被上訴方,被上訴方提交答辯狀,一審法院將答辯狀再轉交上訴方,然后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移送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只對上訴人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現在的二審案件一般不開庭審理,一般法院通知說“談話”,只針對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審理,沒有爭議的則不再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 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做出終審裁定。
第八步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第九步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執行案件,簡單案件3個月內執結;普通案件6 個月內執結;重大疑難案件1年內執結;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必須辦理批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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