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處理辦法
一、職工發生工傷后怎么辦,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當先申請進行工傷鑒定,由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鑒定后憑鑒定書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二、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如何處理,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的處理流程用人單位將工傷員工送往醫療機構治療;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員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醫療費單據等資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三、在工作中受傷,勞動局處置嗎?遇到工傷要怎樣辦
1工傷,由單位承受賠償職責,建議先申請工傷認定,再勞動本領判定,賠償根據判定結果計量,最后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2用人單位未提議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工人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意外傷害發生之日
或者被診斷、判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能夠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兼顧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議工傷認定申請;
3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水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4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薪水、住院伙食補貼、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一次性傷殘補貼金,如解除勞動關系的,還有一次性就業補貼金和一次性醫療補貼金,等等。具體數額須聯盟本人薪水、所在省份上2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等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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