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有權替孩子放棄繼承權嗎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可以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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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有權力替孩子放棄繼承權嗎
監護人沒有權替孩子放棄繼承權,放棄房產繼承權,從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面上來說的話是屬于單方面的法律行為,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主要指的就是孩子能夠繼承的權利。任何人是不能夠剝奪孩子的這種權利的。
二、繼承權不是繼承人的,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嗎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有什么硬性規定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上述《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采取合法的形式,上述《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引用法規
[1]《意見》 第46條
[1]《意見》 第47條
[2]《意見》 第50條
三、繼承權放棄的法律規定
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遺產。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后可以不用的承擔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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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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