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工傷賠償咨詢
一、在江門,工傷賠償標準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2018年江門九級工傷賠償標準一、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70%,每天即21元。(《關于印發<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粵財文〔
1996〕10號)的規定,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30元,特殊地區(指經濟特區)5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的個人,在途期間按一般地區標準計發伙食補助費。出差期間個人沒有支付伙食費的,不得報銷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單位按照以上標準發放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計入應繳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收入。超出上述標準的,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二、停工留薪期間工資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24個月。三、護理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如下標準支付護理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 需要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一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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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630元;二級為115525元;三級為92420元;四級為69315元。四、康復器具職工工傷醫療終結被鑒定工傷殘疾等級后,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康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六、傷殘津貼(五至十級無此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殘疾退休手續,由工傷保險基金以下列標準按月計發至本人死亡。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傷殘津貼的相應標準為基數一次性計發十年。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一級傷殘的計發15個月,二級傷殘的計發14個月,三級傷殘的計13個月,四級傷殘的計發12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計發10個月,六級計發8個月,七級計發6個月,八級計發4個月,九級計發2個月,十級計發1個月。五至六級殘疾職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時,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至十級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八、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至四級無此待遇)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計發50個月,六級計發40個月,七級計發25個月,八級計發15個月,九級計發8個月,十級計發4個月。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二、在用人單位工傷,用人單位不給工傷賠償金怎么辦?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即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是直接的賠償責任人,但這并不意味著在用人單位拒絕賠償或無法賠償的情況下,勞動者便索賠無門。因為《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即當勞動者發生工傷遇到“無人管”時,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鑒于本案公司短期內無法向你賠付,也就決定了你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申請。同時,該《暫行辦法》第7條還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程序作了具體規定,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的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62條
[1]《社會保險法》 第41條
[1]《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第6條
[1]《暫行辦法》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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