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法律規定對此類問題有任何規定?
一、收養人都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法律是否應該規定?
專業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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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二、收養人需具備哪些條件?
專業分析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三、收養人需要同時具備什么條件,有哪些相關規定
專業分析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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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養中送養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1、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
2、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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