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中如何確定訴訟地點,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一、申請行政復議時,如何確定訴訟地點?
專業分析“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對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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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八條
二、行政訴訟案件不受理的范圍,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行政訴訟案件不受理的范圍,實際是指哪些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依據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介紹如下
第一、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四種不可訴行為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3、內部行政行為;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第二、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10種不可訴的行為
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的刑事司法行為;
2、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3、行政指導行為;
4、重復處理行為;
5、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6、行政行為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7、協助執行行為;
8、內部層級監督行為;
9、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10、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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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
對于行政訴訟法規定,什么是行政訴訟這個問題,解答如下《行政訴訟法》可以說是從行政訴訟這個窗口透視的行政法。這本書沒有多少理論,主要是對這個法制建設時代中國行政法圖景的描繪。它展示了中國行政法治所取得的成就,所遇到的困境,所蘊含的希望。《行政訴訟法》介紹了行政訴訟制度概論、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司法審查的標準、司法救濟的手段、行政訴訟程序等。
四、行政訴訟法中的訴訟時效條件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關于行政訴訟法的訴訟時效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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