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可以約定例外嗎? 買賣不破租賃可以合同約定放棄嗎
一、買賣不破租賃可以約定例外嗎?
買賣不破租賃顯然是可以約定例外的,租賃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對相關情況進行約定,如果雙方就例外的情況進行約定,并達成一致意見,那么顯然是合法有效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二、買賣不破租賃可以約定排除嗎
當事人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最高院有針對買賣不破租賃做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釋,合同法也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這是一個任意性規范,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排除。合同法重申買賣不破租賃法律原則,但允許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民法為私法,允許當事人之間通過約定排除該原則的適用。出租人與承租人能否在租賃合同中作相反約定,即租賃物在租賃期發生使用權變動的,原有的租賃合同即消滅或者解除。如果原房東與租客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在租賃期內房屋的產權發生變動,租賃合同將于產權變更之日終止。那么房屋通過買賣產權完成變更后,原房東和租客的租賃關系就結束了,此時新房東有權要求租客搬走。
三、買賣不破租賃可以合同約定放棄嗎
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限制適用該原則。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處分權。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經他字第8號復函明確指出,執行債務人擅自處分被查封的房產的行為無效。從另一方面來說,查封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
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筑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于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于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應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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