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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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離婚要什么證件,起訴離婚必須攜帶的證據有哪些?
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提供結婚登記證書。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相關證據。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
二、訴訟離婚男方不知情需要什么證件,離婚程序是什么?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程序
1、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
2、答辯。
3、開庭審理。
4、判決。
三、一次起訴離婚就判離的情況都有哪些,離婚訴訟怎么可以
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判決離婚。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四、訴訟離婚,被告不離怎么辦,亦或者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1、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于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9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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