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傷有一次性賠償
一、兩次工傷辭職后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怎么賠償
一、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是根據員工工傷傷殘等級來決定的,多次工傷,那么按照每次工傷的具體情況賠償即可,多次工傷之間的賠償相互不影響?! ?br/>二、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br/>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2]《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二、沒有勞動合同,出了工傷不做了能否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按照《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1、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
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傷殘就業補助金額。
2、《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2款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金額的計算沒有全國通行的標準,須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在各地區暫無規定的情形下,可參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對一次性賠償所作出的規定。
3、安徽省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15個月,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3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不足兩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額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額的90支付。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4條
三、老工傷人員有沒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在員工存在傷殘等級的情況下才會有的,如果員工在發生工傷事故之時還沒有法律規定由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話,那么就是沒有的,在立法之后發生的工傷事故,那么都應該享受此項待遇。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四、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怎么算,一次性醫保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怎么算的規定,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在職工離職時一次性支付,其中八級傷殘職工所享受的傷殘補助金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根據A女的意見,此處所指的工資應當是其遭受工傷前的實際工資收入,不應當是其合同工資,B公司只按其合同工資而未按其實際工資向工傷保險基金交費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向其補足差額。根據我們向當地勞動部門的咨詢,此處的本人工資是指職工遭受工傷前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時所登記的12個月工資的平均數。如果某職工首次在某單位工作,則該全部工資性收入為其在該單位工作的第一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如果該職工第二年為該單位工作,則該全部工資性收入為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收入;所謂的月(平均)工資收入與上述對工資福利待遇的解釋相同。由此可見,A女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請求并不合理,因為其在2005年9月份遭受工傷時才剛剛在B公司工作了三個月,B公司應當按照其第一個月的實際工資收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而不是按照其遭受工傷前的實際工資收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兩者數額相差不大,但有本質區別。另外,雖然B公司可以在A女工作滿一年時,按照A女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其調整工傷保險基金的繳納基數,但由于A女遭受工傷是在工傷基金繳費基數調整以前,因此也只能按照遭受工傷前登記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而不是按照A女工作滿一年后的調整繳費基數領取。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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