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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律師怎么找,如何規定的
可以去對應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但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并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適合找法律援助律師,找法律援助的前提是經濟困難,無法聘請律師的,還有些不適合申請的其他情形。
二、該怎樣申請律師援助,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請。需要法律援助應當由當事人申請,并分別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1.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2.屬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向住所地或事實發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3.屬公證事務的,向住所地、事實發生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必須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載明以下事項
(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
2)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
3)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
4)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
(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法律援助申請人應向法律援助中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如暫住證);
2.經濟困難證明材料,如救濟證、政府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職工下崗證、待業證等;
3.享有合法權益的證明材料,如財產所有權證、親屬關系證明、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材料等;
4.法律援助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或代為申請的還應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況的材料。
(二)(受理)審查。
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請后5日內,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審查包括
(
1)是否應由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
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
(
3)申請人應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法律援助中心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說明,并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有關的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三)決定(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對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后,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1.對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與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規定免收或減收費用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按規定程序指定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法律服務機構,通過該機構指派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并書面通知受援人。
2.對符合條件決定提供公證法律援助的,通知承辦公證處指派公證員辦理。
3.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提供)援助。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關鍵環節。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應依照有關規定履行職務,并依通常的做法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例如辯護、代理等。公證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還應遵循公證程序的規定,符合公證條件的才能出具公證書。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怎樣申請,法律規定是什么
1、申請。
2、受理。
3、移送。
4、交相關鑒定材料。
5、隨機抽取專家。
6、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
7、鑒定意見。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8、送達鑒定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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