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離婚咨詢
一、對方在其他城市的收監隊,怎么離婚
1.怎么離婚,需要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決定。
2.離婚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協議離婚,這種情況是雙方都同意離婚,雙方一起到任意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即可,去民政局時需要準備以下材料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照片;
另一種是去法院訴訟離婚,這種是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是雙方對財產分割、小孩問題不能協商一致等情況下。離婚時雙方盡量先協商解決,走協議離婚既快又方便,還省錢不傷感情。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就只能走訴訟離婚,但是在審理前法院會進行調解,接受法院的調解也是可以的,和協議離婚一樣快而且調解書同判決書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一方不履行的時候可以直接拿著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沒有監護人的精神病人是否可以離婚
1、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疾病,那么在患者精神正常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達成協議;
2、如果是完全精神病,則可以起訴離婚。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三、查一個人是否離婚,去民政局就可以查嗎
1、應當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詢。
2、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四)人民、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四、沒有家暴證據怎么離婚,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沒有家暴證據,一方當事人只要符合起訴條件,也可以起訴離婚,但是不一定會判決離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溫馨提示】遇到法律問題,有81%的當事人第一時間通過搜索與學習基本法律知識來了解問題的可能風險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糾紛,遇到法律問題及時找專業的律師咨詢,點擊咨詢按鈕快速找到最合適、可靠的律師,能夠降低該問題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見法律風險。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五、我弟弟在派出所工作,查了一個個人檔案現在這個人報警了,如果告的話,我弟弟會怎樣
侵犯個人隱私的,應當承受民事賠償職責,被侵犯者能夠通過民事訴訟維權。人民法院受理后,會開庭審理查明案件的事實以及審查證據,并依法作出裁判;且裁判書會寫明裁判結果和作出該裁判的借口。
法律依據《侵權職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受侵權職責。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看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保證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受侵權職責。
第十五條 承受侵權職責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引用法規
[1]《侵權職責法》 第二條
[2]《侵權職責法》 第三條
[3]《侵權職責法》 第十五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