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般開庭幾次
一、起訴離婚一般開庭幾次,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起訴離婚開庭的次數要根據具體案件而定。
民事訴訟法當中沒有單獨的規定離婚官司必須要開庭審理幾次,法庭才能做出判決結果,所有的民事糾紛的開庭次數都是不確定的,需要由審理案件的法官根據審理需要及案件的復雜程度決定,在一審的過程中有可能會多次開庭,但法庭會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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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二、起訴離婚需要開庭幾次,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起訴離婚需要開庭幾次,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的需要,自由決定案件的開庭次數。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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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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