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咨詢服務 合同
一、技術服務合同主要條款是什么
技術服務合同主要條款具體如下
一、委托方提出的技術服務的項目的名稱;
二、委托方提出的技術服務的及應達到的要求;
三、雙方確定的培訓計劃、進度、期限、地點、方式;
四、委托方要求的師資水平、資歷、要求;
五、委托方需要培訓的人數,受托方要求委托方指定接受培訓人員的技術能力、學歷要求;
六、經協商確定的教員、學員的食、宿、交通、教材等費用及其他可能發生的費用標準的承擔;
七、培訓開展的必要物質條件(如教室、教具等)和雙方應協作解決的事項;
八、學員水平驗收考核的方法和標準(如實際操作、理論考試、現場答辯等);
九、委托方支付報酬的數額、時間、方式、地點等;
十、違約責任及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十
一、違約金、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及數額;十
二、爭議解決的方法;十
三、其他約定。技術服務合同可由委托人直接與被委托人協商約定后簽訂,也可以由委托人通過中介與被委托人協商簽訂,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必須符合技術服務合同的特征,并不得遺漏其主要條款。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條【技術合同主要條款】技術合同的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五條
二、合同瑕疵引發的工程款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合同糾紛解決途徑
爭議解決條款兩者只能選一項1、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
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并同意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以上就是合同糾紛解決途徑問題的答案
三、工程承包人如何選用的,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需要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要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工程的承包人要具備相應的資質,能夠單獨的完成建設工程,要接受發包單位的審查。
四、關于技術合同糾紛如何維權是怎樣規定的
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發生技術合同糾紛時,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當事人通過上述途徑解決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法律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五、工程設計合同的簽約流程是怎樣的
1、合同預算部審核合同文字和結構、價款及價款調整(投標文件的經濟標或項目價款計算書作為合同附件)、合同款支付、變更、簽證、結算、獎懲等與項目成本有關的條款;
2、工程部門審核合同的工作范圍、雙方權利義務、技術、工期、進度、質量、保修等條款;
3、物質采購部審核材料(設備)的采購與供應的型號、數量 、達到時間、裝卸貨責任、質量保證金等條款。
4、財務部審核簽約公司名稱、合同價款支付方式、發票形式、代扣代繳等與財務核算和納稅有關的條款;
5、法律部門(或法律顧問)分析判斷合同風險、與法律相關的,包括但不限于變更、解除、違約、索賠、不可抗力、訴訟等條款;
6、主管領導對合同及以上部門的意見進行整體審核;
7、總經理整體審核。
8、合同的簽署、蓋章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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