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咨詢服務合同
一、我想咨詢一下什么是要約要約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2]《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條
[3]《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
[4]《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5]《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2]《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3]《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4]《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二、加盟代理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經濟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有哪些?
一是和解當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分歧意見,當事人在充分協商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合解。當然,這種和解不能違反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
二是調解
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了合同爭議,彼此又不能達成和解,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主持進行調解,從而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三是仲裁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依據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它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濟合同糾紛,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
以上是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三、用工糾紛怎么辦用工合同糾紛
關于
用工合同糾紛 的問題,對于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無效的,在勞動仲裁范圍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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