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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請律師

法律咨詢網2023-08-21 22:59:41訴訟仲裁3
被執行人請律師

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會被執行人怎么辦

你需要給法院提供線索,法院的工作人員一般比較被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時內補辦。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并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
[1]《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
[1]《民事訴訟法》 第220條
[1]《民事訴訟法》 第230條

二、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哪些情況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三、被執行人拘留15日后會怎么辦,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被執行人拘留15日后,應當解除拘留措施,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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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四、法院不執行被執行人判決書怎么辦?

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法院經審查,可責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責令其他法院執行。需要注意的是,執行中法院是不進行調解的,執行和解是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書面和解協議,無書面協議的,執行員將協議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貨蓋章。關于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和解協議達成之后,在雙方當事人間生效,但是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有賴于被執行人的自動履行,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就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強制執行。另外,和解協議不具有撤銷原執行根據的效力,被執行人對于法院協議不執行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當然,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部分不可恢復執行。一個案件的真正勝訴不只是單單拿到了勝訴的判決,還要使得生效的判決得到履行或者有效的執行,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并不能什么都不做,也不是什么都做不了,我們要在調查被執行人財產、了解被執行人情況和信息的基礎上,積極主動地采取執行的措施,掌握執行的技巧,盡全力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確保當事人的權益盡快得到落實。

五、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規定?

你好,關于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來講, 在民事訴訟法的第三編中,第224條到第258條全面規定了強制執行程序與措施。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三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第二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編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十章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  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條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一條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二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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