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權的規定
一、孩子撫養權變更,需要什么條件,怎么規定
1.離婚后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2.離婚以后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六條
二、孩子撫養費的請求權人包括什么,有沒有規定?
孩子撫養費的請求權人包括孩子自身、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等。在我國的離婚案件的處理中,對于子女撫養的問題是十分的重視的,我國法律是做出明確規定的,即便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系依然要依法撫養子女。
三、孩子撫養權取是否決于經濟條件,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孩子撫養權不是取決于經濟條件。最有利于子女成長是法院判決撫養權時遵循的原則。如果一方當事人的撫養行為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能夠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而另一方當事人雖然經濟條件好,但是有虐待孩子的行為,那么法院出于保護孩子的考慮,仍會將孩子撫養權判給經濟條件較差的一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四、孩子的撫養權如何規定?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孩子的撫養權如何規定?”問題回復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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