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律師收費標準
一、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用是怎樣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用是需要由被執行人承擔。目前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之下,是不需要繳納申請費用的。這是在《行政強制法》當中所作出的要求。
二、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收費嗎,如果收費標準是什么
關于“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收費嗎,如果收費標準是什么”的相關解答如下 法院強制執行需交納費用標準1.沒有執行數目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
50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標準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4.符合民事訴訟執行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條件要求未參加記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用以上就是對強制執行法院收費嗎的解釋,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費用誰出,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在執行后由被執行人交納,不由申請人預交。但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一致,申請執行人自愿負擔執行費用的,也可以由申請人、執行人負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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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一條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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