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怎么定
一、合同違約違約金怎么規定的,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合同違約違約金的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當中決定具體的違約金。但是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明確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應當是根據違約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是約定違約所產生的損失賠償計算方式。
二、合同違約金額怎樣確定,合同違約金數額能否更改
一、合同違約金額怎樣確定?
我國《民法典》“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根據以上規定,買方可以依據合同要求賣方按銀行貸款利息支付違約金;若認為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賣方違約帶來的損失,則可以“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
二、合同違約金數額能否更改?
對于違約金的增減問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說,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給對人造成的損失的,還應進行賠償,補足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如果違約金的數額過分高于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可予以適當減少。即低了要補,過高的才減。它體現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和公平原則當然,違約金是否增減需由當事人提出請求,不提出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不要主動干預。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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