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證據
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證據是什么?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證據訴訟舉證指南 一、 雙方系爭房屋的買賣合同/轉讓協議; 二、 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了購房款的憑證; 三、 當初交易時出賣人自愿向買受人交房的證據、買受人及時接收并占有了系爭房屋的證據 A.出賣人當初交付房門鑰匙和房屋資料的證據 房屋資料包括如下幾類1. 房屋出賣人(房東)獲配該動遷安置房、該動遷安置房屬于其所有的憑據動遷協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安置人拿該安置房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出售合同),被拆遷安置人向開發商交納購房款的發票/收據;
2. 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向被拆遷安置人交付的該房屋資料入戶通知單、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業主手冊(物業服務手冊)、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維修手冊等;
3. 出賣人繳納進戶費、物業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公用事業費的發票和收據。 B.買受人及時接收并有效占有管理房屋的證據 買受人裝修系爭房屋與裝修公司或者裝修施工隊簽訂的裝修合同、裝修工程款收據發票;買受人購買裝飾裝修材料的費用發票和收據;買受人購買室內生活設施、家具家電的費用發票和收據; c. 買受人持續有效地占有和管理房屋的證據 物業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公用事業費(自來水、電、燃氣、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的開通費、初裝費、使用費等),出租了的話,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收據。 四、房屋可過戶時間屆至或者發生糾紛后,買受人與出賣人誠意協商的證據; 五、出賣人惡意違約的證據。 以上五類證據,只有第一第二兩項是購房當事人必須具備必須提供的。
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怎么辦,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
隨著社會發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對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價值額較大,相關糾紛的處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規定》此次修改,將房屋買賣從原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單列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級案由,并且將其中涉及商品房買賣的合同糾紛都作為第四級案由。而伴隨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的加大、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經濟適用房、農村房屋的買賣也逐年增多,《規定》增加了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農村房屋買賣合糾紛同作為第四級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類房屋的買賣合同糾紛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簽訂商品房預約合同后,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而發生糾紛的,就不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屬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處已將其作為獨立的第四級案由,就不應適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糾紛的案由。
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時該怎么辦,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產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的方式解決。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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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1]《仲裁法》 第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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