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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債務債權的法律

法律咨詢網2023-08-22 15:35:09債權債務2
關于債務債權的法律

一、關于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債權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對于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的。對于后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補貼款告等。債務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債權人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債務人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強制執行是指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折抵債務,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會暫不執行,一旦發現債務人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就會執行。如果債務人阻撓執行,法院可以對他采取強制措施。

二、債權轉讓對于債務人有哪些約束,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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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三、會計的債權債務是指什么,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債權是得請求別人為一定行為,通常包括了作為或不作為這兩種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根據權利和義務的相對原則,債權者為債務,也就是必須為一定行為,包括了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行為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一般是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再按照法律的具體規定來進行處理。
一、借款到期沒有還如何重新寫借條
借款到期沒有還可以重新的計算借款的金額,然后重新打借條。借條超過多長時間都是有效的,只不過說訴訟時效是有規定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借條上明確約定還款時間時,則訴訟時效的計算自約定的還款時間起3年內。
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那么,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還款。沒有寫明還款時間,訴訟時效是無期限的,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3年內提起訴訟,也就是還款時間計算3年。借條和欠條都屬于債權憑證,它們的法律效力沒有高低之分。欠款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從出具欠條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權利人應當在欠款人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借條是借款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兩年。超過三年,債權人的債權將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債的主體
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債權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貸款債權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貸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償付。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獲利能力和現金流量,以及有無其他需要到期償還的貸款。商業債權人最關心的是企業準時償還貸款的能力,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為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別人手中借錢,欠別人錢的人稱為債務人。
三、借條和欠條在訴訟時效適用上有什么區別
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應該從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時起計算訴訟時效。
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兩者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則是有區別的
借條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權利的就不能開始計算時效。因而其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欠條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3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2]《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條
[3]《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四、債權債務的法律法規是什么?

關于權利轉債權債務的相關法律法規債權轉讓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于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合同權利轉讓的效果是原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形一、轉讓方退出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代替其債權人地位;二、轉讓方不退出原合同關系,與受讓方共同成為原合同的債權人。債權轉讓的概念可以在與相關概念的比較中體現出來  (一)債權轉讓與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受贈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基于物權而實施的處分行為,一般具有無因性,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而債權轉讓基于原合同,受讓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債權轉讓是債權請求權的轉讓繼爾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這相隨的一些合同義務的轉讓。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關系。  (二)債權轉讓與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人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間形成委托關系,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時,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當第三人違約時,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債權人。  (三)債權轉讓與債權的代位權及撤銷權。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其債權行為時,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動向第三人行使原債務人的債權或撤銷權。而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無須訴訟程序解決。

五、請問一下關于法律如何規定債權債務轉讓的

法律規定債權債務轉讓的具體如下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3]《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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