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后離婚如何分割
一、婚前女方給首付貸款供,結婚后男方一次性付清,房產證沒男方名,以后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二、辦理了婚后財產公證,一方出軌離婚時財產怎么分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如果有對方過錯的證據,可以在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遵循以下原則1. 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真實的、合法的意愿。
2. 男女平等原則。
3. 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 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5. 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
6. 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二、根據我國法律【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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