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走樓梯,玩手機失足摔倒能請求商場賠償嗎?
一、在商場走樓梯,玩手機失足摔倒能否請求商場賠償?
律師解答
在商場走樓梯,玩手機失足摔倒能請求商場賠償,前提是商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若是完全因顧客自己的原因導致,是不能請求商場賠償的,只能自己承擔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二、商場在樓梯上丟下手機如何賠償?
一般不能請求商場賠償。在商場走樓梯時玩手機失足摔倒扥情況下安保義務人責任系過錯責任。行為人損害系其“玩手機失足”摔倒導致,商場對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對此,行為人應自負全部責任。所以不能請求商場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起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三、商場走樓梯玩手機失足摔倒能請求商場賠償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可知,安保義務人責任系過錯責任。行為人損害系其“玩手機失足”摔倒導致,商場對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對此,行為人應自負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四、商場員工在樓梯玩手機時失足摔倒,能否要求商場賠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可知,安保義務人責任系過錯責任。行為人損害系其“玩手機失足”摔倒導致,商場對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對此,行為人應自負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五、商場如何賠償摔倒傷人后的誤工費?
根據法律,如果商場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關于賠償項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可以進行索賠。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六、商場保安未能制止毆打行為,能否要求商場賠償?
在商場遭人毆打保安未制止,能要求商場賠償。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在商場遭人毆打保安未制止的,可以要求商場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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