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和代通知金之間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一、同時主張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可以嗎?
賠償金和代通知金都是勞動法中所規定的,是為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維護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么,同時智障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可以嗎?這個是不可以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關于賠償金和代通知金的相關。
二、經濟賠償金和代通知金能否同時主張?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兩者不能并存。
三、代通知金與經濟賠償金可以同時獲得嗎?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會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遵守勞動合同無愿無故就解違的話,那么就會給勞動者經濟賠償,那么代通知金經濟賠償金可以同時獲得嗎?如果條件符合的話,是可以同時獲得兩種賠償的,因為兩種賠償的算法都不一樣,意思也不一樣,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四、代通知金和賠償金是否可以同時取得?
只要符合規定代通知金與賠償金是可以同時取得的。兩者不沖突,并且計算方法是不同的。代通知金按照上個月應發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不滿12個月按照實際月數)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五、賠償金代通知金同時主張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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