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有先訴抗辯權嗎
一、民法典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有先訴抗辯權嗎
保證人之間沒有先抗辯權的。保證人可以選擇債務人或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承擔責任,不存在先后順序的問題。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債權人選擇了其中一個具有現實履行能力的保證人要求履行保證責任,在該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后,便產生了兩個追償權。第一個追償權是向具有本位責任的債務人行使,第二個追償權,是履行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于超出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部分,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行使求償權。
二、連帶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嗎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三、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怎樣行使,有哪些相關的規定保證人的抗辯權利的行使
法律分析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按照以下方式行使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但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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