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后,財產糾紛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法院判決離婚后,財產糾紛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離婚財產糾紛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二、離婚后財產糾紛,哪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兩個條文分別對一般管轄和專屬管轄進行了相關規定。專屬管轄是對一般管轄的補充規定,它不能凌駕于其他管轄權原則之上而成為最基本的管轄權原則,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使用。如果想了解離婚后財產糾紛管轄法院的規定,可以參考上面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三、離婚后財產分割地是否可以管轄再婚登記,法律規定是什么
離婚之后財產分割地對于再婚登記是沒有任何管轄權的,婚姻登記的管轄部門只能是婚姻登記部門,一般情況下都是到政務服務中心的婚姻登記窗口辦理的。而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并沒有特定的管轄地,雙方不能自行協商處理的,管轄法院通常是被告人所在地法院。
四、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管轄法院是誰
1、一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通常指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3、被告被勞動教養;
4、被告被監禁;
5、被告均被注銷城鎮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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