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是賠償性的還是懲罰性的? 違約金是懲罰性還是賠償性?
一、違約金是賠償性的還是懲罰性的?
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于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系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于債權人于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系。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為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勵債務人履行債務,另一方面,如發生違約,則其責任承擔簡單明了。此種損害賠償的預定,也是一種違約金。此種違約金,如相當于履行之替代,則請求此種違約金之后,便不能夠再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二、違約金是賠償性還是懲罰性?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約金既有賠償性的也有懲罰性的,具體的是認定為賠償性還是懲罰性,應當根據違約金的約定方式及賠償方式來進行認定,如果屬于雙方協調認定的結果,對相關違約金達成一致意見并進行支付的,則偏向于補償性。
四、間接性懲罰性的賠償是違約金嗎
間接性懲罰性的賠償不是屬于違約金,而且屬于補償受害者遭受的損失之后的額外賠償,這筆賠償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只要在要求賠償時是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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