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釋三違約金應如何調整?
一、合同法司法解釋3違約金怎么調整?
合同法司法解釋3中規定的違約金的調整方式是,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反訴或者是在人民發運做出判決之后進行抗訴,只有在這兩種情形之下,才會被允許,還有就是請求人民法院增加或者是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違約一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為限進行調整。
二、合同規定違約金司法解釋
合同規定違約金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指的是違約金的數額大于實際損失的130%。
三、主張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的調整原則是怎樣的
1、涉及合同履行及解除的糾紛中,違約責任的承擔最為關鍵,違約金數額的約定體現最為直接,但是由于合同訂立之初,合同簽訂雙方的地位往往并不平衡,為保證合同的有效簽訂,往往存在違約責任設置明顯不平衡的局面,發生糾紛過程中如何正確理解關于調整違約金的規定的則顯得十分必要。
2、關于違約金的性質認定及立法背景
關于違約金的性質認定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均未達成一致,主要學說包括補償說、懲罰說、雙重說及目的解釋的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的論述中,可以傾向性認為最高法更加傾向于“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雙重說,當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實際損失時,違約金體現賠償性當違約金高于造成的實際損失時,違約金兼具了補償性及懲罰性,該觀點已被最高法的相關判例確定,在判決書中明確確定違約金制度系以賠償非違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嚴厲懲罰違約方。
3、關于衡量違約金過高的標準
衡量違約金標準的核心不能夠僅僅按照數額比例采取一刀切試的處理,防止機械司法造成不公,首先,違約金的認定需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此為最重要最基礎的標準,亦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最為關鍵的事實查明。其次,應考慮合同的履行程度,接近履行完畢和尚未履行的合同造成的違約結果截然不同。再次,需要結合合同履行各方的過錯程度分析,違約方為惡意還是無過錯違約直接決定了違約金的補償性質與懲罰性質的此消彼長。
4、關于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分配
在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的情況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違約方需要證明違約金確實存在過高的客觀情況,同時鑒于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重要的標準是實際損失,而守約方對于損失有更強的舉證能力,因此違約金約定合理的舉證責任由守約方享有。
四、合同解除違約金法院能否調整
1、法院是不能主動調整合同解除違約金的,只能通過當事人申請后法院才會介入降低過高的違約金。
2、合同違約金的法院支持的比例造成的損失30%。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3、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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