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法律適用哪些呢?
一、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可以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除非是協議在還沒有生效之前或者是財產在進行轉移之前,那么是可以撤銷贈予的,一旦協議生效的話,那么是沒有辦法再撤銷的。一般離婚協議是在雙方正式離婚的時候就會立即生效。
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能否撤銷,法律依據有哪些?
律師解答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能否撤銷要根據情況確定
1、發現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撤銷;
2、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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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三、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否可以請求撤銷
1.超過一年就不可撤銷了,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四、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能否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是否能撤銷?
律師解答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能否撤銷要根據情況確定
1、發現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撤銷;
2、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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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五、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可否請求撤銷
1、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其所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育條款等均系出于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的動機,因此,一方基于離婚事由將自己婚前的個人財產處分給被另一方的行為,可認定是一種目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均已履行的情況下,應視一方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依法不能隨意撤銷。但是,根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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