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試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代替考試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嚴重破壞國家考試的管理制度,損害其他考生公平競爭權的行為,構成代替考試罪。刑法修正案(九)順應社會發展需要,確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三個罪名,填補了立法空白,對代考行為形成一定的打擊和震懾效果。一、代替考試的社會危害性代考行為滋長的舞弊現象使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形同虛設,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代考行為破壞國家考試管理秩序,動搖了社會誠信道德基礎,嚴重損害了國家考試制度公信力;代考行為是對國家培養和選拔人才公正機制的挑戰,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使考試作為評判考生專業素質的功能遭受破壞性影響和扭曲,嚴重影響社會人才評價、選報機制的正常運行;代考行為不但阻礙自身發展,侵害他人參與公平競爭的合法權益,還會毒化風氣,破壞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因此,對代替考試行為苛以刑罰,有助于消除弊病,防止引發社會誠信危機。二、代替考試罪的定性量刑在定性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代替考試罪的定性要注意三點一是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試目前未予具體列明,但必須是依據法律設立的國家考試,依據部門規章、文件設立的考試,不在此罪范圍之內;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雙方行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在量刑方面,根據刑法打擊預防犯罪的目的,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考慮到本罪行為人多為在校學生,且替考者主要以獲取物質利益為目的,代替考試罪的量刑較輕。二、構成替代考試罪必須具備哪些特征?
一、犯罪主體
代替考試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具體而言,本罪主體包括兩種人,一是應試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說的“槍手”。
被組織起來進行作弊的替考者雖不能成為刑法第284條之一第1款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犯罪主體,但是能夠成為本罪的處罰對象。
二、犯罪客體
代替考試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侵犯了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
三、主觀方面
代替考試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四、客觀方面
代替考試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所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頂替應當參加考試的人去參加考試。
“讓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自己去參加自己應當參加的考試。此處所參加的考試,必須是刑法第284條之一第1款中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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