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公證后個人可以放棄繼承嗎?
一、繼承權公證后,個人可以放棄繼承嗎
到你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去辦理“放棄繼承權書面聲明”,不用返回原籍。具體要求如下 一、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一下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
4、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并簽名)。 三、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上面就是放棄繼承權可以公證嗎問題的答案,希望你一切順利。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訴訟,是否可以起訴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它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以前, 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 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放棄遺產可能帶來的后果主要有這樣幾種1第一順序數個繼承人中的一個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由第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 2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遺產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3全部繼承人放棄遺產的,遺產即成為無主財產; 4遺囑繼承人之一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按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
三、放棄繼承權必須公證嗎
1、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愿。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2、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范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
四、遺產繼承中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處理,繼承人告別繼承人的處理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有什么硬性規定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上述《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采取合法的形式,上述《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引用法規
[1]《意見》 第46條
[1]《意見》 第47條
[2]《意見》 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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