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要求重審,可否發回 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由誰審理,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上訴狀要求重審,可否發回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的相關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所以,二審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再提起上訴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2、法律對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嚴格的規定,一般回會作出裁判。以上就是對問題刑事上訴狀可否要求發回重審 的解答
二、發回重審案件上訴狀的撰寫方法
發回重審的情況大致分為因事實錯誤而發回和因違反法定程序而發回兩種。發回重審的情形一般包括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駁回起訴判決;對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欠缺必要授權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一審判決未審理、判決的訴訟請求部分;一審判決不準離婚,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離且調解不成;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該回避的未回避、該開庭的未開庭、普通程序該傳喚未傳喚而缺席審理;以及適用法律錯誤等。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上是發回重審案件上訴狀這個問題的回答
三、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由誰審理,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由誰審理發回重審,是由其他法官進行審理的。
二,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三,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重審的案件的一般都是具有爭議性的地方,但是在司法程序上的硬性規定的導致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來延緩自己的判罰,從而需求合理的解決方式幫自己減緩自己的罪行,所以在有關的案件的處理上,發回重審的難度越來越大,自己需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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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
[1]《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
[1]《若干意見》 第182條
[1]《若干意見》 第183條
[1]《若干意見》 第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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