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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如何處罰與判刑

法律咨詢網2023-09-17 10:30:37刑事辯護3
成立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如何處罰與判刑

一、成立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應該如何進行處罰和判刑?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成立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應當怎樣處罰判刑?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的規定,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本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修正案(六)》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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