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動植物檢疫失職犯罪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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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植物檢疫失職犯罪法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五)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413條第2款)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的依動植物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據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2.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3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系和國家聲譽的。
二、動植物檢疫失職的刑事責任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人員是負責檢疫動植物的,他人一旦不負責任或是不對動植物進行檢疫,就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同時也構成犯罪。瀆職罪的包括哪些?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刑法第4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就是關于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如何認定的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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