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開發商一房幾賣,銀行一房多重賣,如何處理?
一、開發商一房多賣,銀行一房少賣怎么辦?
一房多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是開發商和房地局的共同責任。1、現在可以要求辦理產權證。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不可能在辦理到你的產權證。那么,你就可以以合同欺詐,首先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這就變成刑事了。原因是,開發商惡意合同欺詐。如公安機關不受理,那么你可以采取起訴方式要求開發商賠償。
2、房地局,審查不嚴格。你如果做了貸款,那么需要地產做抵押,這就變成房地局審核不嚴格,一套房子多次抵押(事實上,即使沒有一房多賣,你的房子在你之前也被抵押過了,那就是開發商抵押個銀行了)。
3、銀行的責任,銀行在你的房產沒有給開發商解除抵押前,是不可能再次讓第三房抵押的。所以,一房多賣,涉及的部分比較多,建議請專業律師幫助你。
二、一房多賣的房產,買家一房多變賣,賣方如何處理?
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可要求出售商雙倍返還已付房款并賠償損失.“一房多賣”主要會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商品房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登記,而且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凡是辦理的過戶登記的購房人已經合法取得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購房人不能對其主張權利。當然,如果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是與房屋出賣人惡意勾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過戶的,其他購房人可以主張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房屋應當返還。 第二,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其他購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未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的商品房買賣,僅僅使買賣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如何防止一房多賣?
對于購房者而言,應重視從源頭、從最初就開始防止和避免掉入“一房二賣”的陷阱。(一)買房時一定要及時網簽,嚴格采取資金監管及資金托管的形式進行交易。根據目前的房屋買賣交易設置,二手房網簽可以使房產交易透明化,通過規范合同,充分保障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通過備案有效防止一房二賣。同時,買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盡量能夠明確“一房二賣”等禁止性規定,并加重此種行為的違約責任。(二)購房者要調查所購房屋的產權,提存房屋產權證。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正式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之間還有一段時間。由于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波動,賣房者有可能在這段時間內將房屋以較高價格轉讓給第三人。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購房者可以調查所購房屋產權,提存房屋產權證對賣房者的“一房二賣”行為加以防范。(三)購房者應盡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記后再向賣房者支付首付款,這樣安排可以避免部分賣房者通過對房屋“一房二賣”而詐騙購房者的購房款,使購房者蒙受巨大經濟損失。四、開發商一房一賣的原因是什么?
房地產開發商一房二賣,在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因此在具備法定情節的情況下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各種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在認定房地產開發商的一房二賣是否構成犯罪時,應注意區分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首先在主觀上,合同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即房地產開發商是通過買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來獲取財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義務,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商意圖無償占有買受人的財物。而在民事欺詐中,行為人只是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并不具有無償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即房地產開發商只是為了獲取更高的售房價格而故意一房二賣,但對于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款,其并不想非法占為已有。其次在具體行為上,結合主觀故意考慮,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房地產開發商可能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履約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簽訂合同時,采取各種欺詐手段,如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票據等,企圖騙取買受人的財物占為已有;還可能在簽訂合同取得買受人的購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義務,肆意揮霍所取得對方財物等。綜上,在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一房二賣行為中,房地產開發商在實施欺詐時須受非法騙取對方財物目的的支配,即其只想無償占有對方財物,而無履行交房意圖,而買賣合同已進入履行階段,即買受人已經支付房款。根據刑法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數額犯,即行為在達到數額較大情節時才構成犯罪。目前對于數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21元以上屬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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