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的構成要件如何確定 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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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在國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guī)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國刑法、日本現(xiàn)行刑法;多數(shù)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guī)定為對個人的犯罪。但在國內(nèi)外刑法理論上通常都認為是對個人的犯罪。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其中,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無論是住宅的安寧權還是居住權都是由財產(chǎn)權利而延伸的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二者并不沖突,就是一個圈大一個圈小的問題。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居住權,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保護的公民相應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都依附于住宅的財產(chǎn)權利。沒有住宅財產(chǎn)權利的延伸談何非法“侵入”?談何相應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鑒于此筆者傾向于圈大的住宅的安寧權。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房屋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chǎn)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nèi)成員的意愿,或者沒有法律根據(jù)。“侵入”主要指未經(jīng)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構成本罪并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他人”是相對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該住宅內(nèi)單獨或共同生活。對自己而言,親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過非法的手段侵入親友的住宅,也構成本罪。即使是曾經(jīng)與他人共同居住過的,如婚姻存續(xù)期間曾共同共有的住房,離婚后已經(jīng)分開另住,依法就成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兩人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chǎn)房后,按約定分割了房產(chǎn),對哥哥而言弟弟的房產(chǎn)即為他人的住宅,反之,對弟弟而言哥哥的房產(chǎn)即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時,不僅要考察所有權,而且還要考察實際居住權,如房屋已經(jīng)租借給他人,所有權沒有轉移,但使用權已發(fā)生轉移,居住權亦已發(fā)生了轉移,所有權人非法侵入已經(jīng)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應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入他人住宅,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fā)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于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二、非法入侵住宅犯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1999年8月6日)(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條)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 第245條
三、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1999年8月6日)(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條)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 第245條
四、非法侵入住宅犯罪司法解釋是如何規(guī)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1999年8月6日)(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條)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 第245條
五、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guī)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1999年8月6日)(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條)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 第2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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