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出版權的限制具體有哪些 商業秘密權的限制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一、專有出版權的限制具體有哪些?
在各種出版者中,只有圖書出版者對其所出版的作品擁有法定的專有出版權。1、圖書出版者的專有權雖然由法律直接規定,但要受到著作權人授權的限制。在我國,作品的出版權非經國家授予出版資格的單位,不能從事出版業務,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權經營有統一書號的圖書出版業務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圖書。
2、圖書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享有;并且合同約定的期限不能超過10年。合同期滿后,當事人可以續訂,但續訂后的專有出版權仍然不能超過10年。
3、圖書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地域內有效。
4、圖書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還受到版本的限制。除非出版合同另有約定,圖書出版者只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出版權,著作權人對其他文字形式的版本可自由另行聯系出版。
5、在圖書出版合同有效期內,如果發生了法律規定的導致專有出版權終止的事由,或者發生了嚴重違反出版合同、損害著作權人權益的事由,則專有出版權終止。
三、商業秘密權的限制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商業秘密權的限制體現為
1、獨立開發,不能禁止他人自行研究相同的秘密;
2、可以通過許可使用的方式允許他人使用;
3、國家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可以獲取商業秘密的相關信息。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溫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難題不知道怎么解決?或者實在找不到合適的律師,請點擊咨詢按鈕,可以根據你的大概情況為匹配到最合適的本地專業律師。
引用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四、專利權有哪些限制嗎?
1、專利權人不能拒絕別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單位利用其專利發明。
2、對專利發明的先用權。
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使用的有關專利,不視為侵權行為。
4、在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上,為運輸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算侵犯專利權。
5、強制許可。
6、國家征用,發明專利對國民經濟公共利益或者國防建設有重大意義的,可由國家征用該發明,并給專利權人以合理的補償。
六、符合法定條件可以申請行政許可,那么什么情況下才有資格申請行政許可呢?
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所具有行政許可權的單位為法定的具有權限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