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詐騙,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貸款詐騙罪 詐騙一詞最早出現在80年代初,后來在80年代末期
一、什么是詐騙,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貸款詐騙罪的條款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這是對什么叫詐騙罪的解釋。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詐騙罪新司法解釋,詐騙罪解釋,詐騙行為,新司法解釋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最新詐騙罪司法解釋如下 第1條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2條
1、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2、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3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37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4條
1、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2、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5條
1、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2、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3、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1、、
2、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6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7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9條 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10條
1、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2、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一條 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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