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的房產證有哪些類型?
一、安置房的房產證有哪些類型?
因拆遷安置房是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對被拆遷戶進行的安置補償,故凡是通過正規拆遷程序,由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開發商開發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將來都能取得房屋的產權證,而安置房有房產證有兩種情況1、一種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房產屬個人所有,但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后可辦理房產證;
2、另一種是房產開發公司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與一般商品房沒有區別,可自由上市,可以按照程序辦理房產證。
二、違建房屋主要的類型有哪些?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施工的。
2、未經批準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3、占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占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4、未經批準占用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等;
5、在拆遷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房屋類型主要有哪些?房屋類型有哪些?
房屋類型基本分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兩種。通常以房產證注明的房屋類型作為判斷房屋用途的標準。房屋類型表明為住宅的是居住用房,除房屋類型表明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工業、交通這、倉儲用房,商業、金融和信息用房,教育、醫療衛生和科研用房,文化、新聞、娛樂、園林綠化、體育用房,機關事業辦公用房,軍事用房,其他用房七類。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變行為的房屋性質的認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則1、房地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為單位,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以及實際用于職工或者職工家屬居住使用的除外;
2、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經市或區縣房地局批準居住房屋改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四、建筑工程合同有哪些類型?
一、合同的簽訂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有哪些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對于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承發包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的主要相一致,承發包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后,不應該再簽訂與合同實質性相違背的補充協議。 二、合同的主要 可以依據國家頒布的有關合同示范擬定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專用條款,并特別注意以下條款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和;
2、工期,包括整體工程的開、竣工工期以及中間交付工程的開、竣工工期;
3、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4、工程造價;
5、工程驗收及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方式、支付方式;
6、設計文件及概算預算、技術資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應及材料進場期限;
8、工程變更;
9、違約、索賠和爭議;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若涉及到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可能會被要求采用FIDIC條款,其他類型的建設工程項目也可以參照FIDIC條款起草并簽署相關的合同。
五、安置房的土地有哪些類型?
拆遷安置房因土地性質不同而分為三種類型集體土地性質的拆遷安置房;國有出讓土地性質的拆遷安置房(統稱全產權房屋);國有劃撥土地性質的拆遷安置房(統稱有限產權房屋),其中集體土地性質的拆遷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全產權房取得房產證后,可上市交易,有限產權房在補繳土地出讓款后才可上市交易。
安置房轉讓需查看土地性質
集體土地上的拆遷安置房想要上市交易,可以通過轉變土地性質實現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可申請將撥用集體土地按規定程序轉變為國有劃撥土地;而國有劃撥土地轉變為國有出讓土地的,經批準后按規定補辦出讓手續并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在兩次轉變后,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拆遷安置房才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件。
從上述可以看出,安置房土地性質可分為三大類型。在進行安置房轉讓、交易時需格外注意其土地性質,在集體性質土地上建設的拆遷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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