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彩禮是共同財產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離婚時彩禮是否是共同財產,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離婚時彩禮是不是共同財產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法律上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2、如果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并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的,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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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二、結婚時送的彩禮算贈與嗎結婚時贈與的彩禮儀式
1、結婚時送的彩禮如果是在婚前贈送的屬于對一方的贈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到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沒有特別說明歸一方所有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三、結婚前男方給的彩禮算不算贈與
1、結婚前男方給的彩禮在給付時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一旦婚約解除,接受彩禮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等等。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42條
四、婚后男方給的彩禮可以視為贈與嗎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彩信可以視為贈送嗎結婚之前男方的彩蛋
結婚前男方給的彩禮在給付時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一旦婚約解除,接受彩禮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彩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等等。
五、結婚給彩禮是贈與行為嗎
1、彩禮屬于贈與行為,結婚彩禮是婚前送給對方的聘禮或禮金。
如果男女雙方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要離婚,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返還彩禮。
2、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六、結婚時彩禮屬于贈與嗎?
關于彩禮的性質,究竟是一種贈與還是一種索要?實踐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然而,彩禮是以交付一定財物作為戀愛、訂婚和結婚的前提條件,這種習俗里面常常包含有一種非自愿的被迫的因素,而違反這個“規則”的后果是十分嚴重的,因此隱含有一定的強制性和脅迫要挾的性質。而真正的贈與是出于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自己享有所有權的財物自主處分的行為。探究其交付財物的行為是否出于“本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對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禮及財物,實質上是迫于風俗所產生的輿論壓力,屈從于當地民俗形成的“亞文化”之強大規范力量,并非內心自愿。這種情況下交付錢物,由于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屬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贈與,應以索要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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