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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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立案追訴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違法行為如何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1.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犯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2.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并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犯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二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二條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一百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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